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其股权出质未经过其他股东同意,但已办理质权登记。质权是否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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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2-8-14 00:0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如果第三人为善意(不知情),那么质权成立,适用物权的善意取得制度如果第三人为恶意(知情),那么质权合同就属于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的。由于我国认为物权行为有因性,所以质权也不成立《物权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根据后法优于先法,担保法关于质权合同自在公司股东名册登记时起生效的条款已经无效,合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生效,但质权自在工商局登记时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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