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后,公司不服起诉的情况是否适用于新《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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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3-1-19 0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百三十七条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  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和仲裁机构。我是不是可以认为,即使公司起诉,法院也会核实仲裁是否存在上述几种情况,若不存在,便会不开庭直接驳回其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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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19 0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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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19 0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需要结合案情和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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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19 07:05:4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要结合案情和证据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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