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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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3-1-19 16: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方晚上路边小便,对方劝阻并动手打人,我方三人还手致对方轻伤。对方说是我方先动手打人,公安检察院等定义我方为寻衅滋事,可确实是对方先动手,苦于找不到证据证明。但是回头想想,对方也没有证据证明是我方先动手啊,仅仅靠对方证词就定义我方为寻衅滋事是否合理?是否可以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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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19 16: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委托律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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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19 16:11: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建议收集证据,最好是委托律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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