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新规定算还是按本判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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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3-1-20 05: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3年11月27日判决生效,生效判决规定客运公司30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点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则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告未按期限赔偿,我2014年元月7日立案,一直到2016年6月份才赔偿完,现在要算迟延履行金的债务利息。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4年8月1日,根据计算吗?2.还是按照本判决规定30日未给付,则应当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迟延履行金的计算方式按新规定计算按日万分之1.75呢?还是按本判决规定的30日内未给付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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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05: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以司法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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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05:3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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