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还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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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3-1-20 14: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西省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答》第19条:双方已一起共同生活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而提出分手的,可否要求返还彩礼?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超过两年或已生育子女,因感情破裂提出分手或离婚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不予支持。请问:1:该条是不是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为前提的?没有办理适用吗?2:该条是对《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3款的解释吗?(即: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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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4:51:50 | 显示全部楼层
彩礼返还有一定的条件,人民法院支持返还彩礼的情形有以下几点: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没有结婚;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3.婚前给付彩礼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这里返还的必须是彩礼,而彩礼必须是基于当地习俗、以结婚为目的给的财产,不具有这些性质是不需要返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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