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份共有房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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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9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婚前全款购置房产,离婚之后取得房产证,登记为双方各占50%份额。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各人名下财产归各人所有”,但在离婚登记一年以后签订《离婚补充协议》时,由于该房已为第三方提供抵押担保暂时不便分割,故约定使用权归对方。请律师回答以下两个问题,谢谢!1、该房是否属于婚前财产?2、若该房属婚前财产,而且在离婚一年之后才签订的“补充协议”(主要关于财产分割)中对该房的约定是一个独立的条款,并非作为其它财产分配的交换条件,那么是否可以起诉撤销“使用权归对方”的条款,拿回其中的一层我自己住(独栋共2层楼每层可单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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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第一,房子属于夫妻共有的。第二,后一份协议如果时间还来得及尽快委托律师对协议内容性质及时的予以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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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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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反悔,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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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属于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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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要考量使用权归对方的原因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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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是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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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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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产权已登记为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离婚,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有效的。若需帮助,可来电或预约当面洽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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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19: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1、不属于;
2、前提已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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