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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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23-1-20 2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2年,大冶市泉塘乡冯家湾村民冯国强之母,通过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获得0.75亩承包地的承包经营权。合同约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为20年。期间冯国强之母于1994年因病去世。1997年冯家湾生产队在冯某家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将承包地流转至同村村民冯光俊名下进行耕种。2017年夏,因冯家湾三叶坝在16年洪水时溃堤,故在17年被铜绿山有关部门征收,并付给一定的征用补偿。为此,我方认为应享有该承包地的征用补偿款的权利。请问我方有权利要回征地补偿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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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2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利要回征地补偿款,可以到法院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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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2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情况比较复杂。为了维护您的最大合法权益,需要了解更加全面细致的案情信息。本人代理过大量成功的该类型案子,可以给您提供一些切实有效的建议或解决纠纷的方案。希望能够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看到您的问题时间较晚,没有及时回复您的咨询,敬请谅解。涉及隐私问题,具体可来电详询,方便沟通和为您解答。希望能够帮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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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2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你所叙述的相关案件信息太少了,无法给予确定性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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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0 21:31:29 | 显示全部楼层
您好!
第二十六条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欢迎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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