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一下我司(下称甲方)有一办公室在上海虹口区出租予租户(下称乙方),现乙方提供一份其与子公司(下称丙方)的文件,该文件称丙方发展之需要---办理此房屋地址的子公司的营业执照,需要甲方提供房产证副印本及法人身分证副本.同时,乙方已提供房屋租赁三方合同,内容大致为乙方因发展需要,将合同所租房屋文付丙方使用.乙丙方同属一个法人,乙方作为丙方的担保人,承担丙方相应责任,原合同不变.甲方-房东-我司(是香港注册有限公司)乙方-租户(是香港注册有限公司)丙方-租户子公司注意:原甲乙所签的合同是有保证人一栏,并有乙方盖章(長印)+董事签署,合同上法定代表人则为其公司之筹办人.在合同上有条款写上法定代表人自愿为乙方履行所产生的义务并承担其连带责任.那麽我司作为甲方,现想确认一下下列事宜:根据上述所订协议,1)如承租方由乙方变为丙方後,丙方往後不付租,法律上乙方的法定代表人(即筹办人)是否需要负责?2)如该法定代表人(即筹办人)无需负责,那麽甲方在法律上能否向乙方(即乙方公司之董事)作出追讨?请回覆,谢谢.祝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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