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8年11月19日在以纯服装店上班,然后2018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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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3-1-23 0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于2018年11月19日在以纯服装店上班,然后2018年11月30日向老板以及领导提出了口头和微信书面离职申请并于12月1日再次提交纸质书面离职申请。领导以试用期五天和工作需要提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或者要我工作到第二个新店开业以后才准我走。但是我们并未签订合同,在面试期间说的工资以及上班时间与实际并不符合,工作每天都是9-15个小时,以纯服装店还要求员工必须花费近千元购买其服装店难以出售的衣服作为工作装,并且制定了许多罚款。我想问我这个情况已经提前三天通知申请离职,她们有权克扣和不发我11月工资吗?我有义务呆到她新店开业结束之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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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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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0:4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试用期提前三天告知就可以走,不能克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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