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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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3-1-23 0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于2017年挂靠“昌达”公司承接“火电”公司主体专业分包项目,项目包含主体(地下两层、地上三层)的变电站项目建筑,合同价款为930万,在施工过程中,本人于2018年5月已领取进度款733万,但由于工程项目报价偏低、报价漏项等,主体外观完成时已花费为950万,后续项目仍需要投资200万左右才能完成,由于资金不到位、管理不善等原因,“火电”公司要求项目给回自己公司操作,但为与本人或“昌达”签署交割协议,仍以“昌达”公司名义继续操作,同时,进度款项已根据合同支付至85%,但“昌达”开具的90%发票中,仍有5%“火电”不给予支付。现项目已完成验收,本人及“昌达”公司要求进行结算,并对项目报价漏项或溢价部分给予补偿,请问该要求在工程法中合理吗?另“火电”可能起诉“昌达”未按合同进行执行,工程工期超期,由于材料商、劳务工闹事而造成的名义损失,要求“昌达”赔偿。本人问题:1、原投资中已经亏损的200万,是否能给予补回?2、本人挂靠的“昌达”需要赔偿“火电”损失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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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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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根据你们签署的合同约定来看的。建议携带相关资料,与律师面谈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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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2:0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根据你们签署的合同约定来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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