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时效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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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3-1-23 07: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人1990年被错捕,1993年作出不起诉,2017年3月2日送达不起诉决定书及送达回证。本人与2017年3月向吉州区检察院申请赔偿被以溯及力驳回;再向吉安市检察院申请复核,与17年11月份维持。与2019年2月22日向吉安市中院申请国家赔偿,被约谈称“依据国家赔偿法”25条和“法释(2015)24号第二十二条欲决定不予立案”。本人认为应适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两年”的期限规定。请问是这样吗?谢谢赐教!李先生,15976937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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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7: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可以按照案件情况进行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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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7: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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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07:25:03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一般根据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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