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案例的案号,无需提供查询方法,只需精准的案号即可,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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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23-1-23 21: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股东打款不能代表公司案情简介:苏某2015年12月将重庆某贸易公司诉至南岸法院,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其: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等共计6万余元。庭审中,苏某举示微信聊天截图、公司股东给苏某转账的银行流水明细。一审法院据此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支持原告苏某全部诉讼请求。重庆某贸易公司不服,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上诉至重庆五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以及补充质证,五中院认为,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加班工资应当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故本案的争议焦点应该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与否。原告举示的微信聊天记录其形式欠缺客观性,且微信并非实名认证。股东打款给原告,不能代表是公司行为,只有法定代表人才是公司唯一意思表示机关。综上,原告举示之微信截图、股东打款等证据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故二审法院2016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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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3 21:48:1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可以直接诉讼要回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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