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期租赁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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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23-1-24 01: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85年,原单位分了一间公房给我,在广州的,当时签了承租合同,一直沿用至今,没有再签新合同(合同到期日为1987年底,现在我们的关系应该算不定期租赁吧?),多年前原单位已经没有了,现在公房归房管安全所管,现在他们说查到我在2008年到2013年有房产物业,要求按当时租房市场价(38元/平方米)补交这5年的租金,我不满,他们上诉法院,请问我能用讼诉时效维权吗?请问这样要求补交租金是否合理?注:房子我目前还在住,那现在讼诉时效应该何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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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1: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可以通过起诉的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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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1:46:05 | 显示全部楼层
能用讼诉时效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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