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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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3-1-24 04: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赵XX,男,1998年10月13日生,汉族,职业学生,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长江西路66号中国石油大学(华东)xx号楼学生宿舍。联系方式:xxxxxxxxxx。被告:孙xx,男,1999年5月22日生,汉族,职业学生,工作单位中国石油大学(华东),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xx楼学生宿舍。联系方式:xxxxxxxxxx。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数据损失并支付电脑维修费用共计800元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1日,被告于原告处借走联想笔记本电脑一台,并口头约定于12月5日归还。12月5日,被告并未归还笔记本电脑。此后,经原告多次提醒,被告仍不归还。12月7日上午,被告归还笔记本电脑,原告发现笔记本电脑已无法打开,遂于当日下午送至联想电脑维修店进行维修,并于12月8日下午取回电脑。原告开启电脑后,发现电脑内部分数据已损坏。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数据损失并支付电脑维修费用,被告以电脑故障和数据损坏与其无关为由,拒绝赔偿和支付。原告与维修人员沟通后认为,电脑故障和数据损坏与被告有关,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证据和证据来源:原告在将电脑借予被告使用之前,未曾将电脑借予他人使用,电脑不曾出现故障,数据完好无损,电脑使用记录与维修记录可以作证。电脑使用记录可从电脑中查看,维修记录可向联想维修店查询及索要。联想维修店维修人员可以证明,电脑故障和数据损失确系人为造成。证人姓名和住所:原告赵xx,住中国石油大学(华东)xx号楼学生宿舍。联想维修店XXX,住黄岛区五台山路597号。此致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附:本起诉状副本1份起诉人:赵xx2019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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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4: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答辩状是可以找律师代写的,根据事实和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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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4: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直接举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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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4:42:2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是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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