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底我的母亲到便民中心申请办理拆迁户购户退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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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23-1-24 0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9年10月底我的母亲到便民中心申请办理拆迁户购户退税业务,受理成功后于2019年11月7日递交材料,之后接到便民中心通知,告知2019年1月份通过委托金海岸中介购买的房子需要补交税款一万九千多元与滞纳金八千多,原因是虚报了成交价,接到通知后我们联系了中介,但金海岸中介已倒闭无人可对税务要求我们提供的资料与证据进行服务,之后我们二次到达便民中心表达了我们对于不知情状况下产生的高额滞纳金无法接受,原因是报税提供的网签合同是2019年1月18日生效,而旧合同是2019年1月16日生效,且报税业务办理过程中并没有任何人员告知过不符合要求及流程,由于旧房是2018年底政府征收,新房是2019年1月购买,征收款是2019年9月才发放,获得拆迁协议才知道要以退税,所以我们才会在10月底响应政策去办理退税业务,而不是一购房就办理退税,这样就形成了要补交1月到10月的高额滞纳金八千多,那是否不申请退税就不需要补交费用了呢,这样的情况是否合情合理呢?希望了解相关法规的解答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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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或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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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参照签订的协议内容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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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4 05:16:16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是可以咨询相关的主管部门了解具体的情况的,并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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