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10月28日开庭审理被告无故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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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3-1-25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原告于2020年10月12日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10月28日开庭审理被告无故缺席,此后被告通过银行汇款形式支付原告向仲裁委申请的3个月工资,但使用的银行账户名称与实际的劳动单位名称不符(被告单位名为江苏三明航空电器有限公司,但汇款账户名为丹阳凯新精密模具有限公司),能否认为被告无法证明已经足额支付申请人足额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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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按照仲裁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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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去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劳动仲裁我们可以写仲裁书监察大队和仲裁委的区别:(一)性质不2113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争议的行政处罚程序,5261有行政处罚权;劳动仲4102裁是劳动争议的1653司法处理程序,没有行政处罚权。(二)处理的对象不同:劳动监察处理的是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不处理劳动者;劳动仲裁既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三)处理的方式不同:劳动监察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处理;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依法对相关劳动争议作出调解或者裁决。(四)受理时效不同:劳动监察的受理时效是二年(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查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五)针对的方向不同:劳动监察针对的是用人单位对职工这一整体的劳动法权益侵害的保护,劳动仲裁则是侧重于用人单位和个别劳动者具体劳动争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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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也认为是工资的,工资是支付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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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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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0:37: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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