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01年10月31日,周某到某健身房健身。周某将随身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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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01年10月31日,周某到某健身房健身。周某将随身携带的皮包放进自己租赁的编号为“C02”的储柜内,锁好并将钥匙牌收好。三小时后,周某健身结束,打开“C02”号储柜,却发现里面的皮包不见了。经询问,健身房工作人员无法记起何人打开过该储柜。周某称包内有手机一部(价值4500元)、现金1500元、信用卡1张(透支金额50000元),要商场赔偿上述损失及皮包(价值3000元)共计59000元。该健身房对此有异议,称健身房存包虽收费,但钥匙一直在顾客手里,皮包丢失应由顾客负责。《民法典》第897条: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98条: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由保管人验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声明的,该物品毁损、灭失后,保管人可以按照一般物品予以赔偿。1、说明本案合同的性质2、本案应如何适用违约责任3、周某的主张能否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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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处理并提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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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直接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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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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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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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起诉对方要求赔偿损失,报警确定证据,可来电详细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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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6:40:33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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