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商业保险赔付既往症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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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23-1-25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父亲约2017年左侧大腿处发现有绿豆大小的包块,因不疼痛且较小,未到医院进行相关检查与治疗,包块逐年递长,尤其在2019年至2020年变大明显,在2020年时有隐约疼痛,遂至医院进行检查治疗,治疗时如实告知医院包块出现时间为“3年前(即2017年)”并写入病例档案,而后病理报告显示为恶性肿瘤,由此开始了恶性肿瘤的治疗方案,于2021年年初完成化疗父亲在2018年9月购买商业保险,购买前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当时因左侧大腿包块仍然较小,双方签署合同时未约定此未既往症,在2021年治疗结束后,父亲向保险公司发起理赔申请并递交了相关材料,但保险公司以此疾病当事人在卖保险前已知晓,判定为“既往症”为由,拒绝赔付经过仔细核对保险合同,合同中关于既往症定义为(原文):指在第一次投保本产品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1)在第一次投保本产品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2)在第一次投保本产品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3)在第一次投保本产品前发生,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明显且持续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根据定义,现在主要的问题在2017年所发现的绿豆大小包块是否属于“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想咨询专业律师,我们是否能够以此,向保险公司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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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建留证据,找律师详细咨询正确维权,可加微信,我帮你分析下如何解决,给你具体决策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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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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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协商后的起诉解决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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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如果签订了合同,要参考具体的合同内容,按合同约定处理。如需要进一步咨询,可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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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23-1-25 09:0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直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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