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刑法了,关于正当防卫的案例教科书说错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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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4 | 2012-9-8 20: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教科书并没有说错,此案例甲成立特殊正当防卫,因为歹徒三人已对甲构成“杀”的威胁(据“不跪就杀”)。 正当防卫分为普通正当防卫和特殊正当防卫。普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1.存在着现实的法益侵害行为(包括具有侵犯法益紧迫性的行为,即刑法犯罪论中的“实行行为”);2.防卫仅能针对加害人;3.防卫时间是在侵害行为结束之前;4.需要有防卫意图,排除防卫挑拨和互殴;5.不超过必要限度(不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 特殊正当防卫的要件:在普通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基础上,没有限度的要求,但是只能针对杀人、行凶、抢劫、强奸、放火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 据此,题意正符合特殊正当防卫的要件。至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应当另外作出评价,一码归一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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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9-8 20: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哪个书上写的,要不就是你描述不准确,要不就是书确实写得有问题。这种情况显然不属于正当防卫,无论是普通正当防卫还是特殊正当防卫都不属于。当然,是否正当防卫与你所谓的藏械罪是否构成没有必然联系,他是否非法持有枪支是一回事,是否正当防卫是另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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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9-8 20: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甲带枪,可以判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紧迫性是肯定有的,甲属于正当防卫,可以根据具体的情节考虑是否,防卫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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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2-9-8 20:12:40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能因为携带了凶器就剥夺其自我防卫的权利,关于携带枪支的事是另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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