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如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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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9 23:35: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劳动法》在规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同时,其第39条还规定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36条、第38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就是其中的一种办法。根据《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内,具体某一天、某一周等的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或40小时等,但是,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周期内,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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