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保全措施,应如何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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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10-10 1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必须由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担保的条件,依法律规定;法律未作规定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交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只有在诉讼争议的财产有毁损、灭失等危险,或者有证据表明被申请人可能采取隐匿、转移、出卖其财产的,人民法院方可依职权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保全的范围应当限于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被告的财产。对案外人的财产不得采取保全措施,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案件有关的财产,一般也不得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数额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作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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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10-10 13: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这一点,没有一个法律或司法解释有规定,但按照其规定的精神,申请财产保全的管辖法院都是起诉的法院,也就是受案的法院,所以现在案子已移交到了二审法院,应该由二审法院办理.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103、对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的案件,在第二审人民法院接到报送的案件之前,当事人有转移、隐匿、出卖或者毁损财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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