汤旭:基层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对简易程序的变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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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0 14:54: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简易程序的修改,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层级,即将适用主体由“人民法院”改成了限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排除了其他级别的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可能性,这样的更改有效保障了其他层级法院管辖案件中被告人的权利。二是改变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确定标准,即从原来的根据案件种类、可能判处的刑罚种类及检察机关的建议、同意与否作为标准,变更为从案件事实、证据情况,认罪情况及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角度确定适用简易程序。这一重大转变,扩大了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的同时,也更加体现了新刑事诉法强调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理念,这是立法的重要进步。三是加强对简易程序的规制,限制简易程序适用的情形,以保障最低限度的审判公正。同时规定相应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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