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不计入审限期间”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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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1 17:47: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该条款规定的不计入审限期间的四种情形或事由,都是应当基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申请为前提。从规定的字面内容上看,并不包括法院根据案件的特殊需要依职权提起的情形。虽说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是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等的主要前提,但是法院根据案件审理的需要,依职权调查事实或调取新的证据等时间,也应该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例如,当事人虽无争议,但其实施的民事行为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的情形,或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等事项的,也不能不查,甚至有些调查的事项不可能在短期内完成。因此,笔者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也应当列入不计入审限的期间。因为,法院只有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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