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效力是否应当设计成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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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1 23:27: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但是不同学者所建构的权利体系不同,抗辩权在权利体系中的位置也略有不同。多数学者认为抗辩权与请求权、支配权、形成权并列。在梁慧星的《民法总论》和尹田的《民法总论》中抗辩权与形成权合称变动权,与请求权、支配权并列。在芮沐的《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权利被分为两类,一类是形成权,一类是隶属权;隶属权包括请求权,形成权包括“推翻个别权利与法律关系现状之权”的无成权,抗辩权就是无成权的一种。以上几种观点的共同点是抗辩权都与请求权和支配权相对,而他们的不同点则在于,抗辩权与形成权的关系:到底是抗辩权与形成权是两个独立的权利,还是他们是一个权利的两个分支,又或者抗辩权是形成权的一种呢?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正本清源,考察抗辩权产生的历史。 实体法中的抗辩权概念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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