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注税冲刺:如何区别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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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2 13:4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类项 税务行政行为 具体范围必经复议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1)确认①纳税主体、②征税对象、③征税范围、④减税、免税、退税、⑤抵扣税款、⑥适用税率、⑦计税依据、⑧纳税环节、⑨纳税期限、⑩纳税地点和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2)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3)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代征行为等。 选择复议1.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如:不予核准延期申报、不予审批出口退税等2.发票管理行为包括发售、 收缴等3.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税务保全措施包括:①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②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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