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抚养子女一方能否未经对方同意变更子女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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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8-4-30 00:19: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问:王某与刘某离婚后,婚生子女刘小某跟王某生活,并由王某负担刘小某的主要生活支出与学习支出。后王某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未经刘某同意,遂将女儿刘小某的姓名改为张小某。刘某得知后,要求王某恢复女儿姓名,遭到王某的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已与现任丈夫与女儿形成新的家庭,张某与刘小某也形成了抚养关系,从有利孩子健康成长的考虑出发,避免女儿被同学耻笑与父母不同姓的问题,才决定给女儿改姓名。请问,刘某能否请求法院恢复女儿的姓名?答:姓名权,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其姓名并要求他人尊重自己姓名的一种人身权,是公民一项重要的人格权。依据我国《婚姻法》第22条的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一般情况下,我国公民出生后进行户籍登记时,由父母协商确定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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