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过病假能否再享受带薪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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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3 21:20: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李某系苍山县某单位职工,已在该单位工作了8年,今年年初因病请假45天。最近,他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享受带薪年,但该单位人事部门告知李某,因其已在年初请过45天的病假,故不再享受带薪。无奈之下,李某向当地提起申诉要求享受带薪年休假。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第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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