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可否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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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4 14: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刘翔光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他人的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认为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如受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殴打了他的行为人处警告处罚偏轻,要求变更为行政拘留处罚;房屋所有权人认为房管部门对其相邻房屋的确权范围包括了双方共墙等)而起诉,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或适用法律不当,同时又认为原告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合法权利有受到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受诉法院应如何处理?有人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理由是:因为原告没有受到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其起诉缺乏《行政诉讼法》第41条第(一)项、第(三)项的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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