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征用农民耕地赔偿法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1 | 2013-6-18 18:59: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二)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补偿标准补偿;(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四十补偿;(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五)征用盐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五十补偿;(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土地,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十五补偿。第二十八条需要安置的人员由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