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理解合同法的主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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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5-12-31 17: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法》第12条规定了如下条款,提示缔约人: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与住所当事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承受者,没有当事人,合同权利义务就失去存在的意义,给付和受领给付便无从谈起,因此,订立合同须有当事人这一条款。当事人由其名称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体合同条款的草拟必须写清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标的是合同权利义务执行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可见,标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条款。目前,多数说认为合同关系的标的为给付行为,而《合同法》第12条所谓标的,主要指标的物,因而规定有所谓标的的质量、标的的数量。所以,对于《合同法》及有关司法解释所说的标的,时常需要按标的物理解。三、质量与数量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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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31 17: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内容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约定,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就行。一般说来,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如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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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5-12-31 17:03: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我猜你想问的问题应该是合同的必备条款吧。因为要说主要条款的话,《合同法》12条的八个条款应该就是主要条款,但是界定这个的意义不大。因为这个是人都能看出来,而且一个合同并不是必备这8个条款,根据合同的内容不同,哪些是主要,哪些不是主要都不一定。但是,必备条款,则是一个合同必须有的,没有的话合同就不能成立。根据学界的通说,这8个条款中只有"标的"和“数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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