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问!关于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并入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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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7-3 16:24:5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九)项所称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国家层面的明文规定目前没有,但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三条规定,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在会计上已作为损失处理的,可以作为坏账损失,但应说明情况,并出具专项报告。以此参照,各地税务机关可以将超过三年的应付账款视为确实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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