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静安法院: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承租和同住人均未居住过系争房屋,征收利益如何分配? 动拆迁 篱笆网

[复制链接]
查看11 | 回复0 | 2023-2-3 00:3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共同居住人”与“居住困难户”是房屋征收时经常出现的词汇。
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而居住困难户,是指以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标准以及本户的房屋面积进行核定、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共同居住人与居住困难户的认定存在差别,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后,可享受居住困难补偿款,获得托底保障。特别是在一些时候,未居住过被征收房屋,却被认定为居住困难户的当事人也能获得一定的补贴。
本案中,正出现了这样的情况:承租人和同住人长期均未实际居住承租公房,但都被认定为了居住困难户,原被告双方针对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产生分歧,并最终诉至法院。首先,被告作为房屋的承租人,基于房屋的来源、承租人状况,是应当获得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的。其次,原告母女一方:母亲聂某在儿时曾居住过系争房屋,由于房屋面积较小,后搬出;而王某婷从未实际居住过系争房屋。因此,两人皆不符合长期居住的条件,根据《安置房预约单》最终成功认购房屋产权调换中位于松江区的房屋。由于被告聂某珍也未居住过系争房屋,两方分得财产相差无几:被告聂某珍分得位于宝山区的房屋。与此同时,法院基于房屋来源、承租人身份、年龄较大的考量,将房屋调换后的余下钱款分给聂某珍。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主题

0

回帖

4882万

积分

论坛元老

Rank: 8Rank: 8

积分
48824836
热门排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