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是否应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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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6-3-4 14: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对于新婚姻法及解释的出台,我们应该更理性、更深刻地看待分析。引起争议的条文,其规定有着对社会现实的规范和司法实践的经验,出发点和可实施性都是有充分背景和理由的。之所以引起广泛争议,无非是道德、文化上人们认识的落差造成。新婚姻法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其背景原因。一是市场化、高房价等等所带来的价值观的扭曲和婚姻观的不正确。毋须讳言,高而不下的房价沉默了年轻人的梦想和激情,在种种压力下他们变得世俗甚至"愤青",择偶观正是这种心态的集中表现。"有车有房,父母双亡"、"在宝马上哭而不在自行车上笑"等等,折射出部分人对待婚姻的非理性和误区性。新婚姻法的相应条款有助于厘清界限,明晰权利,对于避免由于上述原因带来的更多争议具有一定的作用。二是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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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4 14: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离婚时,对于孩子的抚养归属,是依据哪一方对孩子的成长有利出发的。在判决的时候,要抚养权的一方就要出事对孩子有益以及另一方不宜于孩子的条件,首先要在经济上宽裕,其次是他们的工作要能很好的照顾孩子,然后就是私生活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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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3-4 14:42:54 | 显示全部楼层
《婚姻法》中强调,要从保证孩子健康成长出发判定抚养权归属。而实际上更侧重于判由母亲抚养,特别是孩子10岁以前。
从上面可以看出这样情况的确存在,都说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个问题不是单一的,可能是普遍存在,个人觉得应该给出更多约束夫妻的相关法规,减少离婚率才是硬道理,而不是片面的强调判定扶养权的问题.如果这些案例太多了,个人建议政府应成立什么社会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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