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过当与正常防卫的根本区别在于防卫时的的限度.
>第20条规定: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是区分二者的标志.至于如何把握,有以下三个观点;
(1)必需说.认为防卫强度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即使防卫在强度、后果等方面超过对方可能造成的损害,也不能认为是超过了必要限度.
(2)基本相适应说.应将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方面加以比较,看是否相适应.
(3)相当说.原则上应以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为标准,同时要求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和后果等方面不存在过于悬殊的差异
目前通行的观点是第三种学说.另外,>第20条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应该是属于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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