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是否包括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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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6-11-19 11: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相关法律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包括附加刑。所以,即使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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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19 11: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附加刑要执行的。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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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6-11-19 11:49:25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好,不含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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