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保险业务怎样确定营业额如何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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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3 11:58: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答:《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税实施细则》规定: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财税[1997]45号九、关于初保、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为了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提示: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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