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招标,乙公司投标成为候选第一人,在三天公示期中弃标,违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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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7-9-23 16: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首先,该行为不能算作违约,因为中标通知书还未发出,那么构成合同的必要条件的承诺是不达成的,因此合同还未生效不能算成违约;如果公示期结束后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乙公司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那么构成违法行为,具体违反以下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相应的处罚,取消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处中标金额10‰以下罚款(《条例》第七十四条);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取消二至五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招标法》第六十条,注意中标通知书发出合同生效。)因此,该事件处理的关键应该是在公示期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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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7-9-23 16: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 第七十四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按照你的情况,属于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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