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老师任命二年级学生为学生会主席,放言“谁不听话打谁,打出事我负责”。昨晚我们寝室新来一学生只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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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10-19 13: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这种做法侵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第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不得扰乱教学秩序,不得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 禁止侮辱、殴打教师,禁止体罚学生。 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义务教育实施的活动。 对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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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10-19 13:19:21 | 显示全部楼层
罪名:
侮辱罪 诽谤罪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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