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地产开发公司为了获取建设资金,采用虚假售房的方法,令其单位职工与其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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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20 15:19: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融资以该房屋与单位职工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并借用单位职工的名义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单位职工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房人和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既未实际取得房屋亦未取得所借款项,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系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为无效。主合同无效,其从合同亦无效。在银行对开发商和借款人串通“假按揭”毫不知情的情况下,由于开发商和借款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存在欺诈,银行作为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借款合同在效力上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在银行行使变更或者撤销的请求权之前,借款合同应属有效,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清偿贷款,并由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银行工作人员,如属国有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时,在所有借款人资料和购房合同均系伪造的“假按揭”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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