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考3 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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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6-26 05:56: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A.遗嘱是附期限的法律行为,在甲死亡之前,为成立但不生效的法律行为,不涉及变更撤销问题;在甲死亡之后,如果其在死亡之前,已经取得该画所有权,如无其他遗嘱不生效的事由,那么这项是生效的;若其未取得该画的所有权,那么该项为无权处分(非合同法51条的无权处分),无效。B.构成不当利,该行为为事实行为,而重大误解是法律行为的一种。D.“精神病人”这种表述所传达的信息是“该人为无行为能力人”,因此,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可能会有人觉得C项与B项其实是一样的不当得利关系,其实不然。原因在于客人与酒店之间的服务合同,酒店的服务除住宿外,还包含一些其他的服务,如洗衣、饮品、小食品、避孕套等,民法在请求权分析上,会首先考虑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契约关系,并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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