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遗属优待规定?详细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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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6-27 16: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健全和完善我县军人抚恤优待制度,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第三条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扰待工作,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办法在本行政区的实施。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补助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享受优抚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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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6-27 16:46:01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四章 优 待第二十三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当地发给优待金,城镇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支出的百分之十,农村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不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百分之八十。在部队立功授奖的义务兵,凭立功授奖喜报,按下列标准增发:三等功士兵增发300元优待金,二等功士兵增发600元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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