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职工福利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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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6-30 18: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2007年度的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计税工资总额的14%计算扣除,未实际使用的部分,应累计计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先冲减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不足部分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企业以前年度累计计提但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的,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过渡期职工福利费的会计处理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规定,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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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6-30 18:51:25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对应付福利费作如下规定:首次执行日企业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应当全部转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分录:借:应付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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