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代位权行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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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2 | 2013-7-2 18: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债的关系发生之时,债权人并不当然享有债权代位权。债权人对代位权的行使必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其目的乃在债权保障与债务人处分自由之间保持适度的平衡。根据合同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四个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可以说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但是因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保证债务人的利益,防止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而使债务人的还债能力受到影响。法律设置了一种代位权,虽然债权人代位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但是毕竟与次债务人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应此,次债务人本质上实在向债务人履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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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7-2 18:36:54 | 显示全部楼层
代为权的行使是合同相对性原理的例外 也就是说 次债务人 不应当 向原债权人履行债务 ,应当向代位权的行使者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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