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在法律和政策上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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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5 | 2018-8-27 16: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拓展资料土地所有证,简称土地证。中国农村土地改革后,由人民政府填发的一种土地(包括房产)所有权凭证。用以代替原来的土地房产契约。对农民新分得的和原有的土地房产、富农保有的土地房产以及地主分得的土地房产均发给此证。证上写明各段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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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8-27 16: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虽然已失效,已不能作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物权凭证,但在某种意义上,仍具有一定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据效力的。如你仍持有1953年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而没有依法申请土地登记并没有获颁土地证,可以依法申领现有土地证,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1949年9月29日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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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8-27 16: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请问1953年发的《土地房产所有证》上的房产是否是被以集体所有土地卖出的土地上的房产,如果是政府应当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具我所知1953年的房产证上的房屋到现在有60年了吧,根据当时建造居住房屋建筑物的建筑材料能保存到现在也是不容易的,是不是以后改建或扩建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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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8-27 16: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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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8-8-27 16: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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