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物权第20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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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3 | 2013-7-10 13: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注意这一规定废除了《担保法解释》第12条第2款. (这是属于权利的续存期间问题.)2007年司法考试题卷三13题相关考题: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约定2005年12月2日一次性还本付息。丙公司以自己的一栋房屋作抵押。甲到期没有清偿债务,乙银行每个月都向其催收,均无效果,最后一次催收的时间是2007年3月6日。乙银行在下列哪一时间前行使抵押权,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A2007年12月2日 B2009年12月2日 C2009年3月6日 D2011年3月6日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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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7-10 13: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立法背景根据本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抵押权以及抵押财产灭失的,抵押权消灭。那么,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形都没有发生的情况下,抵押权应当一直存续下去还是应当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呢?这是本法要解决的问题。本法起草过程中,比较一致的意见是应当规定抵押权的存续期间,但就如何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的问题,存在不同意见。现就其中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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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问 | 2013-7-10 13: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所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亦即债权人应该在对主债权提起诉讼时同时要求实现抵押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规定的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为,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从上可以看出,物权法中规定的抵押权的存续期间限制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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