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交通律师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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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7-9 10:54: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二个方案好。理由如下:1、你签下调解协议,有很多保险公司不能理赔的项目,你并不清楚,也就是说,你签的赔偿金额过高,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该部分都需要你自己承担,最好是保险公司介入调解过程,他们认可了,你才可以签协议。2、时效不是问题,交通事故时效从伤残鉴定之日起算,无伤残的从最后治疗结束起算,即从拆钢钉之日开始计算一年的时效,最后起诉时间应该是2013年11月左右,并没有过期。选择第二个方案的好处是法院处理的权威性,保险公司一起当被告则会减少不合理的索赔费用。因此建议你让对方起诉你和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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