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的合同为什么不属于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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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7-10 21:39:0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励交易、促进交易,促进市场经济的秩序。虽然乘人之危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的合同,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利,但这毕竟属于当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畴内,作为一种法律上的救济手段,合同法给予受损害一方当事人以撤销权和变更权。在当事人行使撤销权之前,这两类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销权并经有权机关确认后,合同自始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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