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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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0 16:41:3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的。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和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提供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货物、应税劳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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