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适用我国刑法第153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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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2 11:31: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闭馓豕娑ㄊ抵噬鲜侵赣煞傅燎浴⒄┢?⑶蓝嶙?,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故也可称为特殊形式的抢劫罪。就条文规定看,构成本条之罪必须具备三个要件。一、前提条件是行为人必须实施了条文规定三种罪行为之一的;二、在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当场对他人(失主或其他发觉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三、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为窝赃、拒捕、毁证。上述三点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这是易于理解,也是共为一致的认识。但是,由于条文规定是犯三种“罪”和依照刑法第150条抢劫罪“处罚”,而不是犯三种罪的“行为”和以抢劫罪“论处”,加上对刑法第150条第二款“致人重伤、死亡的”含义存在着不同理解,因而具体的在什么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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