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交税款,应该如何进行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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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1 | 回复1 | 2013-10-13 15:18: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083号】规定:“进项税额转出”专栏,记录企业的购进货物、在产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转出的进项税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8]44号】规定:增值税检查后的帐务调整,应设立“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专门帐户。凡检查后应调减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增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凡检查后应调增帐面进项税额或调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的数额,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全部调帐事项入帐后,应结出本帐户的余额,并对该余额进行处理。如果是自查发现则需作进项转出:借:产品销售费用(或其他相关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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